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
(云煤整合办〔2010〕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严格控制煤矿矿井(坑)(以下简称矿井)数量,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全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紧急会议纪要》(2006年第7期)精神,经征求主产煤州(市)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现就执行煤矿“建一关一”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一关一”的原则
(一)“建一关一”政策在云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召开的全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紧急会议上正式明确。其含义为:全省各州(市)、县(市、区)煤矿矿井数实行总量控制,若要新建一个煤矿矿井,必须以关闭一个 “六证”齐全且纳入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控制目标的合法煤矿矿井为前置条件。其目的为:严格执行并顺利推进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炭整合办)批复的各地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严格控制全省煤矿矿井数量,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全省煤炭产业布局,提高煤矿矿井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单井生产规模,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增强煤炭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二)全省各州(市)、县(市、区)煤矿矿井数总量以省煤炭整合办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矿井控制数量为准,不包含已上报公告关闭和计划关闭的被整合、零星资源限期开采煤矿矿井。
(三)未列入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控制数内的煤矿,必须执行“建一关一”政策。因执行“建一关一”政策而关闭的煤矿矿井不计入整顿关闭小煤矿任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