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1]124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卫生局、武汉市水务局: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1】3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为全省设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出厂水,检测指标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微生物指标由水厂上报自检数据。2011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水厂名单(见附表2),在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中已进行过全分析的水厂(见附表4)只需报送微生物指标的自检数据。
二、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将任务落实到辖区内的各县级市,并指导督促县级市供水、卫生部门按时保质完成水质普查工作。本次普查结果将作为2012年城市供水企业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基础信息。
(二)各设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公共供水企业做好普查和样品采集的相关工作,并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协助办理水样运输证明等相关事宜。设市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取样、封样和部分水质指标的现场检测工作。
(三)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武汉中心站做好人员组织、仪器设备和试剂安排准备及样品的采集、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并负责省内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公共供水企业水样交接的组织工作。
(四)公共供水企业应主动协助做好取样工作,按要求准备好采样箱,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和基本信息表,安全及时将水样送至水质检测机构,并做好样品交接工作。
三、水质检测费用
本次普查水质检测费用采取供水企业承担和中央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每个水样供水企业承担检测费用1万元,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承担任务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补贴。供水企业送样时,向水质检测机构交纳水质检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