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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除上述范围之外,专项资金还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本市文化领域重点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项目论证、评审、调研等相关管理费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对申报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经联席会议审议认为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申请专项资金的其他单位应具备从事文化领域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主要包括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社团组织等。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征集指导意见拟定申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细化项目预算,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级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汇总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项目录入到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经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论证及评审结果,结合专项资金规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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