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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企业注册“网上并联审批”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审批部门应每日至少两次(上、下午各一次)登陆“网上并联审批”系统,查看审批申请信息,可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最迟在工商部门发出并联审批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回告知审批结果(审批通过、暂缓通过、驳回、无需审批、申请人撤回)。逾期未返回告知的,视为“审批通过”。

  1.审批通过。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完全符合审批要求,审批部门已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批,或虽未核发许可证但已通过实质审核程序。审批部门选择“审批通过”,必要时还应录入需提示注意的内容。

  2.暂缓通过。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尚不完备,或部分实质性开业条件未落实,有待进一步落实后再予审理的;或已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等待审批结果的;或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材料且短期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审批部门选择“暂缓通过”的,应录入具体理由。“暂缓通过”只是一个中间状态,不是最终结果,审批部门一俟审核完毕,仍应选择一个最终结果(审批通过、驳回等)。

  3.驳回。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要求,或开业条件根本无法具备的。审批部门选择“驳回”的,应录入具体理由。

  4.无需审批。申请人提请审批的事项没有法定依据,或原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失效)。审批部门选择“无需审批”的,应录入具体理由。

  5.申请人撤回。申请人主动向审批部门表示撤回申请,或审批部门根据并联审批申请信息中的联系方式一直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已逾30日的。与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视作“申请人撤回”处理的,审批部门应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申请人先行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审批部门应告知其先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暂存,待工商部门正式抄告并联审批申请信息后再予正式审理)。

  (三)工商部门每日应至少两次查看“网上并联审批”回复信息,并根据回复结果,最迟在最后一个审批回复信息到达且申请注册材料全部齐备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审批通过的,经综合审查完全符合发照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审批部门已通过实质审核程序,依法应核发许可证但未及核发,或依约先审批再凭照发证的,只要审批部门在“网上并联审批”信息系统中选择“审批通过”,工商部门可先予核发6个月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待申请人提交许可证后再予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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