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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与管理
  1、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和司法机关。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区政府、各街道、镇协调解决。
  2、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列为区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3、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区政府、各街道、镇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4、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职责的,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1、《闸北报》、区有线电视台要依托119消防日、逢年过节、重大活动等节点,充分发挥区属媒体的作用,免费刊登、播出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在内的各类消防公益信息和公益广告,建立完善消防公益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2、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督促本级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3、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
  1、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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