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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2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本区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城市应急管理能力,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本区成立由颜建平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章钧副主任、公安分局孙伟国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各街道、镇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具体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协调、联络和督办。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并开展联合检查。
  (二)检查整改阶段(9月1日起至12月20日)
  1、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高层建筑逐一开展检查,特别是重点督促至今仍未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单位抓紧整改消除。要将专项检查与推行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督促单位对照标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完善软件建设,加强硬件管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2、根据辖区内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档案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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