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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质量技监局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搜集事故有关物证和资料,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二)区安全监管局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搜集事故有关资料,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三)区公安分局职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初步确定死亡性质,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四)区总工会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区监察局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人员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督促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区政府批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六)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搜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调查组成员具体分工;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涉嫌触犯刑律的证据资料,在事故分析中出现分歧意见时做出决策。
  (三)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及时要求组织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落实。
  (四)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组长的指派,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二)在调查组会议上依据本部门职责提出分析处理建议。
  (三)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署名,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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