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机制,注重长效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依法规范,强化督办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政府督查部门要将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
三、完善措施,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1、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和督办等事宜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2、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由区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检察、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
3、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书面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区检察、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依法定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审计机关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必须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上级单位必须履行责任,督导整改。
2、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