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市重点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市重点项目即列入市政府管理的重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本市发展规划,具有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带动产业升级能力强的特点,是今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增长点,对于推动投资结构调整和投资持续增长,促进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市重点项目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本地本部门重点项目建设。
二、切实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市重点项目投资规模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主要在下列项目中确定:一是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是重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三是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是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其他重点项目;五是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报送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方案,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重点办下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计划执行中有符合条件的新项目可及时纳入;对实施过程中发现已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取消。
三、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扶持措施
(一)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在省下达本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土地指标专项用于市重点项目,对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建设市重点项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