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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五、公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六、办理印制手续。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获得许可后,用票单位自行选择确定具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资格的承印单位印制发票,承印单位协助用票单位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详见附表2)相关内容,用票单位携带填写好相关内容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票样,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审查发票票样,审查合格后,按统一规则编制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并根据审批内容和用票单位确定的有关内容编制并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发票印制完毕后,发票承印单位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并按照统一的普通发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用票单位再次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依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七、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公告[2010]5号)第四条和第九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

  2011年7月15日

  附件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申请印制

发票理由

 

印制发票要素

用票单位名称

 

数量

 

种类

规格

联次

印色

    
   

纳税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附申请人情况材料):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审批专用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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