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5号)第
四条和第
九条有关事项予以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提出申请。用票单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一式两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和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初次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提交该说明)一份。
二、受理申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用票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用票单位。
三、审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用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决定环节。
四、决定和送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