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城管协管员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组成(社会保险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考核采取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区协管办统一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各分队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考核内容包括:着装规范、行为规范、履职尽责、教育管理、工作绩效。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月考核采用百分制,分值评定实行倒扣分制,最后得分即为当月的绩效考核总分。根据考核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各分队根据月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汇总后得出,评判标准参照月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考核成绩与个人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区协管办每季度对区城管监察大队各分队城管协管员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制度落实、政令传达、信息宣传、城管协管员仪容仪表等。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全员培训、骨干培训和专项培训。其中,全员培训、骨干培训每年一次,专项培训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八条 城管协管员教育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重点培训、专家授课、外出观摩、经验交流等。
第十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城管协管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除外)由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条 城管协管工作用车、办公设备由区财政统一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