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男性18-50周岁,女性18-45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人无政治历史问题,无治安违法或犯罪记录;
(五)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六)户籍在昌平区的人员;
(七)除上述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录用:
1.中共党员;
2.退伍士兵;
3.正在从事城管协管员工作的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5.具有熟练计算机操作水平的人员;
6.具有熟练驾驶技能(B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的人员。
第十八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业务素质较差,月绩效考核全年累计3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酒后上岗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及其家属财物的;
(五)参与赌博活动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七)私吞罚没钱物的;
(八)因违反有关规定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或财产损失的;
(九)有违法行为或触犯
刑法的;
(十)全年累计病假30天以上或事假15天以上的;
(十一)每月累计脱岗2次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2天以上的;
(十二)将城管协管员服装变卖或借给非城管协管员使用的;
(十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十四)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的;
(十五)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城管协管员因故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否则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