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关于重申协管员工作职责的紧急通知》(京城管执字〔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加强城管协管员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增强城管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城管协管员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开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新局面,为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提供良好的环境秩序保障。
第三章 组建形式
第四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招录1200名城管协管员(含城镇管理网格化信息员200名)。
第五条 城管协管员的组建采取区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共同出资的方式。
第六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制定城管协管员招录方案,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城管协管员招录方案。
第七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根据各镇(街道)、十三陵特区辖区管理重点,配备城管协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