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委牵头协调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召开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工作计划;
(三)负责通报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负责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产品名称、质量等级的日常管理,并完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自查。
区质监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和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和规范体系;
(二)负责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使监督、保护职能;
(三)负责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出具地理标志产品产自保护地域的证明;
(三)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程序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九条 本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