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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3.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积极缴费、多缴费,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给予鼓励。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档次的,分别给予10元、20元、30元、4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市、县各承担50%。

  4.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不包括补缴年限),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补助20元、30元、40元。所需资金市、县各承担50%。

  5.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1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持证的3级残疾人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每年50元;持证的4级残疾人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每年70元。五保供养人员由县级财政按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6.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7.对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各承担50%。

  8.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各级政府缴费补贴。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省、市、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4.其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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