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峨政办发〔2011〕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峨山县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峨山县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玉溪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辖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的著名商标是指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经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玉溪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峨山县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物质奖励是指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3万元。
(三)对获得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2万元。
对同一件商标的重复认定按最高标准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