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法律顾问室的决定
(峨政发〔2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峨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具体职责、组织管理、工作方式、工作条件等,按照《峨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执行。
附件:峨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峨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室工作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县人民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县人民政府的非诉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参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谈判,协助县人民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的经济项目、经济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四)参与县人民政府进行的企业破产、改制、资产重组等经济管理活动,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