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人才服务
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国际化紧缺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人才服务,做好此类引进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及其子女入学工作。实施“政府购买培训”的发展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及考试人员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企业新招聘人员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上岗前的“定向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府补贴。
(十一)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鼓励和引导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发展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实现自主创业。政府同时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积极转制为微小型企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以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贷款担保、免费培训、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岗位补贴和开业指导等优惠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扩大社会就业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多渠道开发岗位,吸纳安置本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于吸纳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给予国家和市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安置区域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双困”人员。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强化职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我区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业务活动,帮助企业享受“上海市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资金”的支持,扶持企业到俄罗斯及相关地区开展境外生产加工业务,支持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贴。对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简化贷款审批的手续,积极推进企业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
(十四)加强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按照“两个优先”的总体要求,凸现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现代市场、现代科技和都市型工业的区域优势,对来我区投资发展的外地非公有制企业的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中心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积极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主导发展的商贸业、物流业、科技产业和都市型工业及对鼓励发展的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和会展旅游业、文化传媒业等,给予享受普陀区新一轮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支持入驻我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对口支援、西部开发等合作交流项目,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在交通联网、旅游联手、信息联通、生态联保、人才联用、产业联合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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