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普府〔2011〕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在2010年7月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时,纳入修改的4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法律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现经2011年7月11日区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清理结果公布(第二批)如下:原列为修改的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请贯彻执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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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府[2003]58号
| 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委托招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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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府[2003]59号
| 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纳税大户进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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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府[2003]66号
| 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者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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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府办[1998]32号
|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公建配套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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