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考核)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按年度开展,采取日常评估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区府办会同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区府办和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本区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
《规定》第
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
《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区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府办、区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区各行政机关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