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本区行政机关有自建网站的,还应将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网站上全文公开。
本区各行政机关网站应当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十一条 (档案馆和图书馆)
本区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和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地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十二条 (政府公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按季编印,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出版,并于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区政府、区府办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可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
本区在区档案馆、区房管局、工商普陀分局、区税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图书馆,各街道、镇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发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报备)
本区各行政机关自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府办。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本区各行政机关依照
《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收取成本费用的,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府办,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