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目录、公文类信息目录的网上发布和报备事宜;
(三)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五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区各行政机关依照
《规定》第
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府办。
第六条 (保密审查机制)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本区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 (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府办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指南和目录)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于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