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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2011〕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7月11日第1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组织推进体制)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区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新闻办、区科委(信息委)、区档案局、区保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府办。
  区府办是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区府办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为本部门、本街道、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构)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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