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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皖价证〔2012〕38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我们对《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皖价证〔2007〕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定质量和价格鉴定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价格鉴定案卷的评查,适用本办法。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市级案卷评查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案卷评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卷;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等为依据,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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