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及明细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四)属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十五)由属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2.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省属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企业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接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