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研究、提出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督促有关企业加以落实;
11.负责对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金运作及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及备案;
12.负责拟定本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
13.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14.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稽查监督科
1.研究拟定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代表的契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产权代表任期或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并进行考核;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产权代表的薪酬分配方案;
3.研究提出对产权代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4.负责考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负责对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监事会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等工作;
6.负责受理监事会对董事会和产权代表的年度监督评价意见,对专职监事长和专职监事的考核工作提出意见;
7.负责对外派的董事、监事等人员的培训、指导等管理;
8.研究制订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稽查监督的制度和办法;
9.负责对本区占有、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10.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1.负责监督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等行为;
12.负责拟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审计、资产评估的工作方案;负责对本区国有(集体)资产有关报表、评估和审计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
14.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14名。
处级领导职务职数和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科级领导职务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按照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静安区机构改革实施“三定”工作的意见》(静编办[200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