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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转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审核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五)获得市级其它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五、申请方式、申请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请方式

  对符合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区发改委。(税收征管关系不在我区的单位,原则上按其税收征管关系的渠道上报。)

  (二)申请时间

  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在每年的二月,由区发改委发布通知,各申请单位提交申请。

  (三)初审材料要求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表

  (3)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程序

  (一)初审

  由区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督促和协助申请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补充、完善、汇总相关资料,形成复审材料。

  年内不能竣工,或其他条件暂时不够成熟的项目,如果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方向,可以纳入区发改委引导资金项目备选库,作为后续的备选项目。

  (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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