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转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审核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六日 静府发[2010]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静安区转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转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审核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进一步推动我区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三、支持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一)支持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二)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设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