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针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第30条 政府补贴培训。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对失业和协保人员、在职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的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市级培训费100%、50%补贴。
第31条 失业人员定向培训。失业和协保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定向培训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200元。失业和协保人员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后,在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推荐成功就业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100元。
第32条 失业和在职人员中高级培训。失业和协保人员、在职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中高级以上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每人中级100元、高级300元、技师400元、高级技师500元补贴。
第33条 外来务工人员等级培训。鼓励外来务工人员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与培训机构每人100元的培训补贴。
第34条 特色培训。鼓励静安区A级培训机构和具有品牌效应项目的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部分现代服务业、IT信息服务业和创意性产业等中高级以上培训,按培训后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每人400元补贴。
第35条 技能竞赛。组织符合静安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的中级以上的技能大赛培训,不受政府补贴目录限制,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元补贴。由静安区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和静安区培训机构合作的单项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300元补贴。
九、针对困难企业职工
第36条 认定后帮扶。继续落实《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对辖区内经市里认定的困难企业、特殊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给予市、区级援企稳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