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减少用人成本。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的,另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青年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
第24条 帮助办理贷款和财务记帐。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帮助青年创业者免费代办相关手续,申请开业贷款成功的,以每笔1000元购买其服务成果。为大中专毕业5年内的青年创业者代理财务记帐的,前6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80%购买其服务成果,后12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50%购买其服务成果,其余由创业者本人承担。期限18个月。
第25条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经委托的区相关社会组织,为大中专毕业5年内的青年创业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以一定经费购买其服务成果,期限2年。
六、针对静安户籍登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
第26条 微量开业贷款担保。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初创阶段的担保额度为3000-8000元,担保期限3-18个月。发展阶段的担保额度为1-3万元,担保期限3年。自主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市、区两级全额贴息。
第27条 经营场地房租补贴。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租赁固定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满1年后,可以申请当年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以当年自主创业者实际支付的经营场地租金为准,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家庭共同创业为一单位),由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元,期限3年。
七、针对毕业学年学生
第28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职业见习,参照市职业见习政策给予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
第29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区中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当年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参照市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费5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