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进行重新认证的通知
(锡卫医〔2011〕6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消毒供应室(中心)管理,规范消毒供应室(中心)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消毒供应室(中心)重新认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2011年前取得市级医院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的医疗机构均须按照卫生部《关于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三项卫生行业标准》(卫通〔2009〕10号)、《2010年江苏省供应室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验收达标管理,凡未经验收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消毒供应工作。
二、拟开展和已经开展消毒供应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对照《标准》和有关要求,认真进行自评。凡是自评合格的,务必在8月1日前提交《供应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见附件2),由所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卫生局医教处,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省属单位、驻锡部队医院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市卫生局医教处。
三、无条件设立消毒供应室(中心)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提供消毒供应配送服务。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规范和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的督查与指导。对新建、改扩建的消毒供应室(中心)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见附件3);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消毒供应室(中心),要定期复查,实施长效管理,确保消毒供应质量和医疗安全。凡是未经许可私自开展消毒供应工作的医疗机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联系人:李青青。电话:81822090,邮箱:wsj.yzkj@163.com。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无锡市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验收申请表
机构名称
| 医院等级
| 医院类别
|
院长姓名
| 医院验收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消毒供应中心(室)人数: (名)
其中护士: (名); 护理员: (名); 消毒员: (名)
|
原证编号:
| 原发证机关:
| 原发证时间:
|
申请验收理由:新建 扩建 改建 复验
|
本单位意见
|
签名(盖章)
|
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
市卫生局意见
|
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