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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1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1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电话通知,2011年中央财政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于7月15日前结束,有关要求近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通知,鉴于时间紧迫,请参照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抓紧时间做好申报工作,并于7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我局,逾期不再受理。请密切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通知,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办理,我局将不再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是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我市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参加此次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可以是已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或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授权的专利。

  三、申报费用

  (一)费用发生期间

  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费用种类

  向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国际阶段需要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外国国家阶段需要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

  (三)费用额度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除外)。

  四、申报材料

  (一)《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填表请参照《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3)。

  (二)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4)。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详见《通知》。

  (三)费用票据。

  申报项目根据专利申请处于阶段的不同,所应提交的费用票据有所不同(详见《通知》),但所有的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技术支撑材料。

  请申报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根据申报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相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资助检索报告(需按《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专用请求书》上的联系方式提交申请,见附件5),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上述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利于评审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每个申报专利必须分别单独提交全套申请材料;

  (二)在提交必要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其他材料,其中推荐申请单位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出具的《专题检索分析报告》等,以提高获得资助率;

  (三)以上材料要求按照《通知》规定的顺序装订,且要求用纸张A4单页打印,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便于资料的整理与增加,每个项目分别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董 振、陈世雄,联系电话:83070173、83070189,电子邮箱:dsongm@163.co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117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略)
  2.《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3.《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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