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出,严禁用收款收据或其他“白条”入账。
第八条 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大棚(棚架、网箱)、微喷滴灌、农机装备、节能环保、环境控制及质量检测设施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建造。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九条 区、县(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落实财政配套资金预算计划,要求在当年全额配套到位。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和区、县(市)财政配套资金预算计划,当年预拨市级70%的项目补助资金到区、县(市)财政,剩余补助资金次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下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杭州市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相关报账凭证,报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款项。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报账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账,并在同意报账的原始凭证正面加盖“杭州市设施农业已报账”印章,将原始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加盖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拨付资金的辅助凭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报账手续。各区、县(市)农(林)业和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财政资金报账管理服务工作,按时完成区、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市财政预拨补助资金的报账工作。
第四章 报账凭证
第十三条 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报账手续时,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图、设施采购清单、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政资金使用明细、效益与风险分析等);财政资金支出明细单;有关合同、协议;设备采购清单;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