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农办、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社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9〕377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农产〔2011〕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是指经各区、县(市)农业(林业)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并被杭州市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度,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申请报账提款,经区、县(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确认,财政部门复核审定后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杭州市财政和各区、县(市)财政安排用于杭州市设施农业示范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政资金。
各区、县(市)财政不得将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各类项目资金作为本级财政项目配套资金。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建立财政资金辅助账。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财政资金应建立专账管理制度,由所在区、县(市)财政局实行专账核算。
第六条 区、县(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报账材料的初审工作,对其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确认。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复核工作,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