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上市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等工作。
上市培育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给予200万元补助。
企业拟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2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企业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3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
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600万元补助。
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给予6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凡申请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上市培育企业,须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落实相关资金。
第八条 申请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金融办提交有关材料。
(一)申请改制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辅导期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辅导监管报告等材料。
(三)申请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的复印件;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应于完成改制、辅导、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九条 成立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完善上市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规划、筛选、培育、初审、奖励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具体问题由区金融办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