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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设立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上市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等工作。
  上市培育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给予200万元补助。
  企业拟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2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企业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3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
  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600万元补助。
  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给予6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凡申请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上市培育企业,须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落实相关资金。
  第八条 申请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金融办提交有关材料。
  (一)申请改制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辅导期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辅导监管报告等材料。
  (三)申请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的复印件;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应于完成改制、辅导、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九条 成立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完善上市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规划、筛选、培育、初审、奖励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具体问题由区金融办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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