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5]31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资质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精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为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编写报告,并在报告(送审、备案稿)中附培训证书。

  三、资质单位应将报告的备案登记表按要求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级报告报省厅备案,二、三级报告的备案表报省厅备查。

  四、各市国土资源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报告备案汇总表报省厅地环处。

  五、严格禁止借用资质证书,对情节严重的资质单位,将不再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备案。

  六、资质单位如需外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人,必须办理聘用手续,并在报告备案时附上聘方和受聘方的相关文件。

  七、报告评审会一般应有建设方代表参加,以便落实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八、报告成果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向山西省地质科技馆汇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