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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二)研究提出市属金融国资战略布局和资源配置的规划建议,并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市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推进市属金融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加强对市属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和财务监督,促进市属金融企业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对市属金融企业的考核评价及其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四)负责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章程审核、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不实和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组织编制市属独资金融企业国资经营预算、收缴国资收益。

  (五)及时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国资管理事项等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国资委,将法律规定需由市国资委办理的事项及时转报市国资委,将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按照规定报送市国资委。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属金融企业职责

  市属金融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金融国资监管规定,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确保金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属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所委派股东代表的管理;在市属金融企业的重大股权变更、重大战略重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维护国有资本的整体利益,推动市属金融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条 战略规划

  (一)市金融服务办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市金融国资布局优化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方案。

  (二)市属金融企业应按照本市金融国资布局优化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战略规划,并明确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

  (三)市属金融企业战略规划需报市金融服务办备案。

  第九条 产权转让与评估

  (一)市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出售超过规定数额或企业总股本一定比例,或者影响整体市属国有股权在该企业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力的,需报市金融服务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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