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通过业务讲座、办班、例会等多种方式,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加强业务、药械、财务管理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三)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在开展培训考核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注册并发放国家卫生部统一规范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对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四)逐步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逐步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认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六)参与农牧区医疗经办服务。开展家庭账户核销工作。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农牧区医疗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农牧区医疗制度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完善村医补贴制度 规范村医服务范围的通知》(藏财社字〔2009〕26号)精神,乡村医生基本报酬每月至少达到20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农牧民人均4.6元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资金,对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年底经考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乡村医生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及挂号费,由村卫生室管理,用于乡村医生工作经费或业务补助支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确保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标准相衔接。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我区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