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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12〕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牧区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一定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让各族群众少得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确保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为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在我区农牧区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主要为本行政村农牧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重点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上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藏医药方法为农牧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
  (三)其他工作。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协助农牧区医疗筹资及开展家庭账户核销等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
  三、加快村卫生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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