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公开内容]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
(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特别公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三)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兼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情况;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开形式]厂务公开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通报;
(二)在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发布会上公布;
(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
(四)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在公司工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和职工中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权利与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
(二)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时,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