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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
  第六条 监理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清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
  第九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并判定废标情形等。
  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一)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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