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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1]45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记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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