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政府法治工作有序开展,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政府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都要落实政府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政府法治工作,并确定1名法治工作联络员。凡内设机构中设有法制(法规)科(室)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法治工作联络员;没有设立法制科(室)的,应确定一名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行政事务处理协调能力、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工作联络员。
二、法治工作联络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行文确定,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要保持法治工作联络员的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要及时补缺,并报备案。
三、法治工作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起草本乡镇、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并收集相关工作资料、总结上报工作情况等。
(二)参与本乡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以及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等涉法事务处理,并负责做好上报登记备案工作。
(三)积极参与法治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做好政府法治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协助抓好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申办、管理、审验工作。
(五)协助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