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商标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发〔201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商标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酉阳自治县商标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适用本办法。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酉阳县知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的农产品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