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请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境外委托印刷方名称,委托印刷一般性出版物的名称、ISBN号和委托印刷的数量,印刷完成后运往的目的地,承诺印刷完成后不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销售或散发,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式一份);
(二)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发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印件品种在2种或以上的须打印填写《申报目录》(各一式一份);
(三)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须列明委托印制出版物的名称、ISBN号和数量(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四)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须列明印件的名称、ISBN号、数量和合同有效期(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五)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由境外出版方或版权方出具(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六)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一式一份);
(七)出版物样品;
(八)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申请承印境外宗教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第一次申请承印境外出版物的,还要提交印刷设备清单、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十一)印件的内容介绍。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受理窗口核对,均应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报送的出版物样品为蓝纸样的,应当在取得准印证后一个月内补报送成品样。
第一百零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政务窗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出版物样品进行审核,符合准印条件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符合准印条件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章 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本项许可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7项设立。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
34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
27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
14条、省政府令第142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7项、省新闻出版局粤新出法规[2009]18号《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和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境外委托印刷方名称,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印刷完成后运往的目的地,承诺印刷完成后不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销售或散发,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式一份);
(二)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发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如品种多,无法在“来(进)料加工的品名、规格及数量”栏内填报完全,须另行打印一式四份的申报清单,列明各申报品种的品名、规格和数量(一式四联);
(三)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须列明委托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四)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须列明印刷品的品名称、规格、数量和合同有效期(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五)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一式一份);
(七)包装装潢印刷品样品;
(八)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申请承印境外宗教类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第一次申请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还要提交印刷设备清单、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受理窗口核对,均应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人报送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样品为蓝纸样的,须在取得加盖准予备案公章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后一个月内补报送成品样。
第一百一十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政务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包装装潢印刷品样品进行审核,符合准印条件的,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备案栏内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准印条件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章 承印加工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项许可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8项设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
34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
32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
14条、省政府令第142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8项、省新闻出版局粤新出法规[2009]18号《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承印加工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其他印刷品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 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和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其他印刷品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承印加工境外其他印刷品,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 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境外委托印刷方名称,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印刷完成后运往的目的地,承诺印刷完成后不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销售或散发,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式一份);
(二) 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发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如品种多,无法在“来(进)料加工的品名、规格及数量”栏内填报完全,须另行打印一式四份的申报清单,列明各申报品种的品名、规格和数量(一式四联);
(三) 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须列明委托印制其他印刷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四)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须列明印刷品的品名称、规格、数量和合同有效期(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五)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一式一份);
(六)其他印刷品样品;
(七)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其他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申请承印境外宗教类其他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第一次申请承印境外其他印刷品的,还要提交印刷设备清单、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受理窗口核对,均应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申请人报送的其他印刷品样品为蓝纸样的,须在取得加盖准予备案公章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后一个月内补报送成品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政务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其他印刷品样品进行审核,符合准印条件的,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备案栏内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准印条件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章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项许可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9项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