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商品准入退出工作,实行谁经销谁负责。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的销售者,在商品质量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品种的目录(见附件),依照本《规范》规定逐步实行。
第五条 商品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履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和质量承诺等制度,配备必要的商品质量管理专兼职人员,开展商品质量自检互检等工作,建立商品质量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管理资料(信息)库,资料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档案应采用台帐登记、单据粘贴、分类建档等形式,鼓励有条件的经营单位使用电子备案系统等先进手段建档。
第七条 销售者在商品进货时,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自检送检合格证明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查验登记台帐,进货台帐中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仓储地点等内容。
第八条 商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索取供应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二)、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三)、要求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文件。
(四)、索要相关配送证明及供货协议。
(五)、台帐登记要如实记录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商品总经销(总代理)及批发商除履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商品去向,采购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送货日期等内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送货凭证随货同行,资料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九条 商品经营者下列商品应当禁止销售或退市:
(一) 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查监测中,经检验为不合
格或自行送检确认为不合格的;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