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徐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徐府〔2011〕3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徐汇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21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徐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府办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交通委、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各街道、华泾镇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药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兼职副主任4名,分别由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和区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定本区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机制,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