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大型超市和卖场、中心厨房、食品配送中心、特大型饭店、盒饭和桶饭生产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委托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每年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进货台帐及索证索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
(四)落实食品添加剂报告或备案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好使用食品添加剂申报备案工作,并视必要性予以公示,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并做好记录,不得使上述产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社会监督是食品安全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深化监管的有力抓手,各部门、各街镇(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让全社会都来关注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积极倡导履行行业公约,提升各类食品行业的社会信誉度;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对有损行业形象的违法行为予以抵制,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不良企业实行行业驱逐;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定期对话和沟通机制。
(二)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对居(村)委会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培训指导,明确责任,切实建立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现机制。
(三)充分发挥有奖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激励广大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积极投诉举报,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作用。在全区各街道(镇)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为监管部门收集、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和线索,实现群防群治。同时组织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管部门“开门执法检查”,既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又监督职能部门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