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徐府〔2011〕3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分工
(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列入本区各街道(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区及街道(镇)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1、区政府建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2、各街道、华泾镇要明确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完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发现机制和联合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格局。
(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为弥合分段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空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主要职能部门的以下职责:
1、区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行为的监管;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监管;负责对工业化豆芽生产行为的监管;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在工商部门牵头下各司其职做好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工作。
2、区工商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流通领域生猪产品的监管;负责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管;负责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负责糕饼店、面包房等(不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等服务)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负责在各类服务消费场所(不包括提供餐饮具的食品经营行为)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行为的监管;负责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监管;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做好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整治;负责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经营食品的监管。